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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预告丨我院将召开拒执罪典型案

来源:心律失常治疗 时间:2018-9-13

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法院判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刁难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视生效裁判为儿戏,严重阻碍了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为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人民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的工作举措,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我院将于年8月3日(星期五)上午9:00在本院第二会议室召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相关媒体代表将受邀参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6号)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s.卢

编辑/月半

校对/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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