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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篡改病历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心律失常治疗 时间:2018-1-7

一:案情简介:

年7月5日,患者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且有头痛、咽痛等不适,医院门诊治疗,经医生开处方予以“克林霉素针、利巴韦林针”等治疗后症状缓解。

年7月17日14时许,患者突感前胸部阵发性闷痛,程度不剧,尚能忍受,无其他明显不适症状;每次发作约持续三分钟,休息约半小时后能自行缓解,患者未予重视,未就诊,未服药。该症状一直持续(含能自行缓解)至年7月18日上午。

年7月18日下午,患者为进一步诊治,再次医院门诊就诊,门诊测血压为78/51mmHg,查心电图:1.窦性心律;2.偶发室早;3.左前分支阻滞;4.胸导联V波递增不良。门诊未用药,拟“胸痛待查、低血压”收住入心内科。初步诊断为:“1.胸痛待查:病毒性心肌炎?2.低血压”,医生给予患者减轻胸痛等对症治疗,并告知患者于次日上午自行至各特检科室接受心电图、X线、心脏B超检查。次日,患者做完检查回病房后,按长期医嘱接受输液约毫升。

年7月19日14时20分许,患者反复出现频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给予利多卡因,并停用硝酸甘油、可达龙。14时40分许,患者出现窦性心动过速,频发房早。14时50分许,患者感恶心、呕吐,后呕吐一次。17时32分许,患者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四肢冷,血压测不到等症状。19时05分许,转ICU继续抢救。

年7月20日9时30分许,患者家属放弃抢救,返回家中后死亡。

后原告起诉至法院,在鉴定前质证过程中,发现患方提交的病历材料(从医院复印)与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材料存在部分不一致的情形,后经法院释明后,医院封存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

二:医疗行为分析

1.本案患者虽然没有尸检,但是基本可以确定患者因毒性心肌炎,心肌广泛受损,进而引发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猝死,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2.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症状谱很广,可以是轻微的心外症状伴有轻度的心律失常,也可以突发心力衰竭,甚至心源性猝死。病毒性心肌炎发病前1-2周常有呼吸道、消化道感染,而后病毒经血液侵犯包括心脏在内的多个脏器。爆发性心肌炎起病急骤,病情进展迅猛。早期常以心外表现(消化道、呼吸道症状)为主,可突然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严重的心律失常,甚至心源性猝死。病死率高。患者的临床表现,符合爆发性心肌炎的临床特点。

3.医院对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预后认识不足,在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病情说明和注意事项交待。责任护士入院健康宣教未能引起患者注意的效果。

4.心内科病区对患者观察不严密。患者入院前心电图提示频发室性早搏(10秒钟记录到2次室性早搏),但入院后多次体检均没有早搏记录。患者心脏B超证实心室型节段运动异常,左室射血分数降低。体检记录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体征,如心音改变等。患者年7月19日12时左右胸痛发作,当班医师怀疑心肌缺血,给予含服硝酸甘油。对胸痛有无缓解,缓解前后心电图有无变化等有重要意义的鉴别诊断要点,缺乏仔细观察的详细记录。

5.医院对重症爆发性心肌炎认识不足。当看到心电图ST段改变,心肌酶学等化验异常时,单纯认为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的表现,使用了抗血小板聚集药物和硝酸甘油。没有认识到这些都是重症心肌炎的临床特点,没有尽早启用激素冲击等对症疗法。

6.医院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尽了其现有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的最大努力,但也存在上述医疗过错,这些过错虽然不会直接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但干扰了对爆发性心肌炎的及时、正确的治疗,影响了救治效果,间接影响了医疗结果,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所患疾病凶险,难以救治。分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20%-40%。

三:法律责任分析

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不仅应承担规范治疗的义务,还应承担如实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

首先,医院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尽了其现有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的最大努力,但也存在医疗过错,这些过错虽然不会直接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但干扰了对爆发性心肌炎的及时、正确的治疗,影响了救治效果,间接影响了医疗结果,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责任系数为20%--40%为宜。

其次,关于医院是否尽到对病历资料如实保管的义务。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形式对患者的症状、医学检查、诊断结论和治疗过程及效果等情况所作的记录,也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评价的最重要依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必须保证病历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而本案中医院在病历记录上存在多处矛盾及不合理之处,也就是说医院病历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反映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管理混乱,还客观上反映了医院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未尽到积极、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加重医院的责任程度,故医院对葛潮源的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法院判决

一审医院承担55%责任比例;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医院承担70%责任比例,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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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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